簽定商標轉讓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了解受讓商標的情況。必須要清楚地知道受讓商標的是否是注冊商標。因為只有“注冊商標”才具有商標專用權,未注冊的商標只有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才具有排他性。
2、核實商標轉讓人是否具備轉讓資格。如轉讓人是否商標權人,或者共有申請人是否經過所有商標共有人同意轉讓商標。
3、無效轉讓問題。所謂無效轉讓就是指注冊商標的轉讓不符合商標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我國商標法規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
4、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