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這就說明了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開發票"的權利。所以代理記賬不包括代開發票?,F在除了稅務局以外還有個別銀行新設代開發票的窗口(例如中國郵政銀行的個別網點)。
代開發票的要求
1.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代開發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設計。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江蘇省國稅局規定個人銷售貨物和勞務申請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小額金額標準確定為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農民個人銷售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其小額標準確定為3000元以下)
2.稅務機關應當對要求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國稅局規定求代開普通發票的申請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和其他合法證件)以及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3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4.代開發票在開票和征稅之間要相互制約。使用計算機開票并能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且不可更改的單位,開票和征稅可由一個崗位完成;雖使用計算機開票但僅限于替代手工填寫打印功能、或者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而以手工填開的單位,開票和收款人員必須分崗作業,形成制約。與此同時,每個代開發票單位應當設置復核崗位,對窗口開票與征稅操作的記錄進行復核,以加強監控。
5.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和收取發票工本費。代開的普通發票上要注明完稅憑證號碼;同時代征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要注明代開的普通發票號碼。
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稅。
6.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于免稅范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屬于免稅范圍的,要在普通發票票面上注明"免稅"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