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工商機關已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了處罰決定,并向社會發布了公告,已經履行了法律程序。這個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雖然主體資格尚存,但其主體資格存在的意義僅是依法組織清算,并在清算完畢后辦理注銷登記,而不是隨意恢復經營資格。如果允許企業再從事經營活動,那么吊銷營業執照將失去其法律意義,也必將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提出挑戰。從法律的角度看,恢復被吊銷企業的經營資格確實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在我們的實際操作中,往往出現一些企業為了特定原因,必須恢復其經營資格的現象,所以,以上的看法對一部分企業是完全適用的,但不能一概而論。
1、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企業主體資格尚存。如上所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只是剝奪了企業的經營資格,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其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這是恢復企業經營資格的法律基礎和前提條件。
2、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吊銷執照后的清算程序和注銷登記程序不完善。《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國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7)183號文件認為,這其中的有關主管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責令公司關閉的部門或機關,不包括公司登記機關。那么這種清算責任是誰的,不清算會有什么后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放任,造成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往往不去清算,長期處于“半死不活”的狀態,債務也不能清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如果企業的經營資格被恢復,重新組織生產經營,債權人的利益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3、有利于節約社會資源 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在申請人具備了企業設立條件時,才能獲得設立許可,比如籌備資金、確定經營場所、辦理前置審批或許可等。申請和許可都是以社會資源的消耗為代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也可能形成了一定的商譽和無形資產,比如商標權、專利權、名稱權等。如果企業具備條件,恢復經營資格,則可以減少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和行政機關的許可成本,也可以使企業的無形資產得到體現,固定資產得到盤活,還可以帶動職工實現再就業,保障社會穩定,從而從整體上節約了社會資源。
4、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很多,從實踐中看,多數都是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參加登記機關的年檢,而被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企業并沒有其他具體的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登記機關如果查明情況,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允許某些確有需要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恢復經營資格,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資者的投資利益,可以進一步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優化社會投資環境,進而推動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5、有利于推進企業登記制度改革。我國現行的企業登記制度,在對企業資格的認定上實行的是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同時確認的模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企業登記制度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在目前經營范圍管制弱化的背景下,企業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是商事登記立法的一個趨勢。通過實行有條件恢復企業經營資格的做法,也是對企業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分離登記模式的一種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