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規定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處罰解散。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解散公司。
五、被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公司被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根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決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