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并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立有有相關要求的。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具體要求如下:
1、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設副董事長1~2人。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